序

引 言

《 基 本 法 》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負 責 管 理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有 關 的 外 交 事 務 , 但 授 權 香 港 特 區 依 照 《 基 本 法 》 處 理 有 關 的 對 外 事 務 。 《 基 本 法 》 多 個 章 節 均 列 明 香 港 特 區 在 處 理 對 外 事 務 方 面 的 規 定 , 有 關 條 文 尤 見 《 基 本 法 》 第 七 章 對 外 事 務 。

《 基 本 法 》 第 七 章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訂 明 香 港 特 區 可 在 經 濟 、 貿 易 、 金 融 、 航 運 、 通 訊 、 旅 遊 、 文 化 、 體 育 等 範 疇 以 中 國 香 港 的 名 義 , 單 獨 地 同 世 界 各 國 、 各 地 區 及 國 際 組 織 保 持 和 發 展 關 係 , 簽 訂 和 履 行 有 關 協 議 。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香 港 特 區 可 以 中 國 香 港 的 名 義 參 加 不 以 國 家 為 單 位 參 加 的 國 際 組 織 及 會 議 。

此 外 , 《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條 規 定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可 派 遣 代 表 作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代 表 團 的 成 員 或 以 其 他 適 當 身 份 參 加 以 國 家 為 單 位 的 、 同 香 港 特 區 有 關 的 、 適 當 領 域 的 國 際 組 織 及 會 議 。 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已 參 加 而 香 港 也 以 某 種 形 式 參 加 了 的 國 際 組 織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將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使 香 港 特 區 以 適 當 形 式 繼 續 保 持 在 這 些 組 織 中 的 地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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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際 公 約

本 網 站 列 明 所 有 已 經 生 效 而 又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區 的 國 際 公 約 。 大 部 份 公 約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 香 港 回 歸 當 日 ) 前 已 沿 用 於 香 港 , 並 於 回 歸 後 繼 續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區 。 有 部 份 公 約 是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或 之 後 才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 《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三 條 訂 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締 結 的 公 約 , 在 徵 詢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的 意 見 後 , 才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區 。 此 外 , 我 們 的 列 表 亦 把 只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區 但 卻 不 適 用 於 中 國 內 地 的 公 約 加 以 識 別 。

為 方 便 查 閱 , 公 約 按 類 別 劃 分 為 19 項 。 在 適 當 之 處 , 我 們 並 提 供 連 結 , 接 達 載 有 該 等 文 本 的 外 間 網 站 。

重 要 聲 明

本 網 站 所 載 的 資 料 以 及 附 連 結 的 公 約 列 表 , 是 根 據 各 方 資 料 整 理 而 成 的 。 所 載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之 用 。 雖 然 編 寫 時 已 盡 力 收 錄 最 新 及 最 準 確 的 資 料 , 但 不 能 保 證 絕 無 錯 漏 , 尤 其 不 代 表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或 律 政 司 對 有 關 外 間 網 站 的 認 同 , 更 不 保 証 載 於 外 間 網 站 的 公 約 文 本 均 是 準 確 無 誤 、 具 權 威 地 位 、 完 整 無 缺 及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區 的 最 新 版 本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及 本 司 亦 不 就 此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使 用 者 應 確 定 上 述 事 宜 , 並 查 證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區 的 保 留 及 聲 明 。 如 有 需 要 , 使 用 者 應 聯 絡 有 關 文 書 的 保 管 機 關 , 以 取 得 完 整 的 官 方 資 料 。 此 外 , 使 用 者 亦 應 閱 讀 及 遵 守 外 間 網 站 所 載 的 通 知 、 警 告 、 免 責 聲 明 、 版 權 聲 明 , 及 對 資 料 使 用 或 流 傳 的 限 制 。 如 欲 垂 詢 有 關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區 的 公 約 , 可 以 電 郵 聯 絡 律 政 司 國 際 法 律 科 < ild@doj.gov.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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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 邊 協 定

本 網 站 亦 提 供 香 港 特 區 簽 訂 並 已 生 效 的 主 要 雙 邊 協 定 的 列 表 和 全 文 。 這 些 雙 邊 協 定 包 括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協 定 、 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協 定 、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的 協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