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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562A
 | 标题: | 广播(牌照费)规例 | 宪报编号: | L.N. 218 of 2008 |
| 附表: | 1 | 条文标题: | 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周年牌费 | 版本日期: | 01/12/2008 |
[第3(1)条]
1. 释义
在本附表中─
“指明日期”(specified day) 就牌照而言,指该牌照的生效日期;
“节目时间”(programme time) 就牌照而言,指根据该牌照广播的电视节目服务所包含的某个电视节目的播放时段;
“牌照”(licence) 指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
“牌照年度”(licence year) 就牌照而言,指─
(a) 于指明日期开始,并于指明日期的首个周年日之前一天终结时届满的期间;或
(b) 于指明日期的某个周年日开始,并于指明日期的下一个周年日之前一天终结时届满的期间。
2. 周年牌费
(1) 牌照的周年牌费须就每个牌照年度缴付,并由以下费用组成─
(a) 固定费用$4701400;及
(b) 以在该牌照年度内广播的电视节目的节目时间总和为基准,按第4条指明的收费率计算得出的可变动费用。
(2) 如牌照在牌照年度终结前有以下情况,则固定费用须按有效期占该牌照年度的比例计算─
3. 缴付时间及方式
(1) 牌照持有人须在牌照年度开始之后14日内,向库务署署长缴付固定费用。
(2) 牌照持有人须在牌照年度开始之后60日内,就该牌照年度向库务署署长缴付一笔可变动费用的暂定款额。
(3) 暂定款额须以下述节目时间为基准,按第4条指明的收费率计算─
(a) (就于指明日期开始的牌照年度而言)在牌照上记录的将会在该牌照年度内广播的电视节目的估计节目时间总和;及
(b) (就于指明日期的某个周年日开始的牌照年度而言)在对上一个牌照年度内广播的电视节目的节目时间总和。
(4) 如某电视节目服务、电视节目或某电视节目服务或电视节目的任何部分,是获广管局批准以模拟及数码格式联播的,或是受广管局指示如此联播的,则在计算节目时间时,只须计入该电视节目或该电视节目的部分以数码格式广播的播放时段。
(5) 如就某牌照年度而言,须就有关牌照缴付的可变动费用,超逾就该牌照而缴付的暂定款额,该牌照的持有人须应库务署署长要求,向库务署署长缴付差额。
(6) 如就某牌照年度而言,就有关牌照而缴付的暂定款额,超逾须就该牌照缴付的可变动费用,库务署署长须向该牌照的持有人支付差额。
4. 可变动费用的收费率
就第2(1)(b)及3(3)条而指明的收费率如下─
(a) 就首17000个小时的节目时间而言:每100个小时或不足100个小时的时段$13200;及
(b) 就前述17000个小时之后的节目时间而言∶每100个小时或不足100个小时的时段$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