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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562
 | 标题: | 广播条例 | 宪报编号: | L.N. 107 of 2004 |
| 条: | 2 | 条文标题: | 释义 | 版本日期: | 07/07/2004 |
(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company) 的涵义,与《公司条例》(第32章)第2(1)条中该词的定义所具有者相同;
“支配优势”(dominant position) 指按照第14条解释的支配优势;
“公众地方”(public place) 指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不时在缴付或不缴付费用情况下,可进入或获准进入的地方;
“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disqualified person) 的涵义,与附表1第1部中该词的定义所具有者相同;
“切实可行”(practicable) 指合理地切实可行;
“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domestic pay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电视节目服务─
(a) 拟供或可供公众在定期或以其他方式缴付收看费的情况下在香港接收;
(b) 拟供或可供由超过5000个指明处所组成的观众接收;及
(c) 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
“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domestic free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电视节目服务─
(a) 拟供或可供公众在香港免费接收;
(b) 拟供或可供由超过5000个指明处所组成的观众接收;及
(c) 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
“司长”(Chief Secretary) 指政务司司长;
“申述”(representations) 指书面申述;
“主要人员”(principal officer) 的涵义,与附表1第1部中该词的定义所具有者相同;
“出租”(let for hire) 包括邀请出租;
“未经批准的解码器”(unauthorized decoder) 指能让人在无须缴付收看费的情况下,将根据牌照提供而须收取收看费的锁码电视节目或锁码电视节目服务以经解码后的形式收看的解码器; (由2004年第8号第2条增补)
“有表决权股份”(voting share) 就任何法团而言,在某类股份使其注册拥有人有权在该法团的股东会议上投票的情况下,指该类股份;
“行使控制”(exercise control) 的涵义,与附表1第1部中该词所具有者相同;
“收看费”(subscription) 指为取得在香港收看电视节目服务的权利而须由某人缴付或他人代其缴付的费用;
“住宅”(domestic premises) 指为供居住而建造或拟作居住用途的处所;
“材料”(material) 包括图画(不论是否活动)、言语文字、音乐及其他声音,不论是否同时制作、说出或发出的;
“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non-domestic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电视节目服务─
(a) (i) 拟供或可供公众─
(A) 在香港免费接收;或
(B) 在定期或以其他方式缴付收看费的情况下在香港接收;或
(ii) 并非拟供和可供公众─
(A) 在香港免费接收;或
(B) 在定期或以其他方式缴付收看费的情况下在香港接收;及
(b) 并非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
“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other licensable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电视节目服务─
(a) 拟供或可供免费或在定期或以其他方式缴付收看费的情况下在香港接收;及
(b) (i) 除第(12)款另有规定外,拟供或可供由不超过5000个指明处所组成的观众接收;或
“表决控制权”(voting control) 及“表决控权人”(voting controller) 的涵义,与附表1第1部中该两词的定义所分别具有者相同;
“法团”(corporation) 指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
“附属公司”(subsidiary) 的涵义,与《公司条例》(第32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限制”(restriction) 包括约束;
“指明”(specified) 就任何格式而言,指根据第41条指明;
“指明处所”(specified premises) 指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或酒店房间;
“订明条例”(prescribed Ordinance) 指─
(a) 本条例;
(b) 《电讯条例》(第106章);或
(c) 《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391章);
“要约出售”(offer for sale) 包括邀请作出出售要约;
“持牌人”(licensee) 指持有牌照的人;
“相联者”(associate) ─
(a) 除(b)段另有规定外─
(i) 就持有表决控制权的表决控权人而言,其涵义与附表1第1部中“相联者”的定义所具有者相同;
(ii) 就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而言,其涵义与附表1第1部中“相联者”的定义所具有者相同,但该定义中提述表决控权人,须解释为提述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
(iii) 就持牌人而言,其涵义与其就持有表决控制权且属法团的表决控权人而所具有者相同,但附表1第1部中“相联者”定义中提述属法团的表决控权人,均须解释为提述持牌人;
(iv) 就任何对持牌人行使控制的人而言,其涵义与附表1第1部中“相联者”的定义所具有者相同,但该定义中提述表决控权人,须解释为提述对持牌人行使控制的人;
(b) 不包括按照根据第(2)款所作公告中的条文而不属相联者的人;
“酒店房间”(hotel room) 指《酒店房租税条例》(第348章)第2(1)条所指的住房;
“条件”(conditions) 就任何牌照而言,指该牌照所指明的条件、本条例所指明并适用于该牌照的条件,以及根据第10(3)条作出的通知所指明并适用于该牌照的条件;
“通常居于香港”(ordinarily resident in Hong Kong) ─
(a) 就个人而言,指─
(i) 在任何公历年内,居于香港不少于180天;或
(ii) 在任何连续2个公历年内,居于香港不少于300天;
(b) 就法团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
(i) 积极参与该法团的督导的该法团董事─
(A) 有2名,而他们均属个人;或
(B) 多于2名,而其中过半数者属个人,
而该等属个人的董事当其时按照(a)段而言属通常居于香港,以及最少曾于一段连续不少于7年的期间如此居于香港;及
(ii) 法团的控制及管理均真正在香港作出及进行;
“报刊”(newspaper) 指公众可得到的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报章或其他刊物或其增刊─
(a) 载有新闻、消息、事件的报导,或载有任何与该等新闻、消息或事件有关或与公众所关注的任何其他事宜有关的评注、论述或评论;
(b) 是为销售或免费分发而出版,并以定期(不论是每半年、每季、每月、每两周、每周、每日出版一次或按其他刊期出版)或分辑或分期的方式每相隔不超逾6个月出版一次的;及
(c) 内容并非仅限于附表2所指明的任何一个或多于一个项目;
“提供”(provide) 就广播服务而言,包括设立及营运;
“牌照”(licence) 指─
(a) 根据第8(1)条批给提供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或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的牌照;或
(b) 根据第8(2)条批给提供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或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的牌照;
“电讯”(telecommunications) 的涵义,与《电讯条例》(第106章)第2(1)条中该词的定义所具有者相同;
“电讯局长”(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指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第5条委任的电讯管理局局长;
“业务守则”(Code of Practice) 指根据第3条批准的业务守则;
“电视节目”(television programme) 指活动视觉表示图像(即包含于能被人看成活动图像的视觉图像序列之中的图像),亦指声音与该等图像的组合,而其目的是在于提供资讯、启廸开导或提供娱乐,但并不包括主要由字母与号码组成的文字、数据、图形、图表、图样或电子视像游戏所组成的视觉图像;
“电视节目服务”(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
(a) 除(b)段另有规定外─
(i) 指藉电讯发送提供包括电视节目的服务,而─
(A) 该等节目是向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公众人士提供或可让该等人士随时收看的;或
(B) 该等节目是同时或应要求发送予备有适合接收该服务的器材的多于1个指明处所内的人的,不论发送方式是点至点式、点至多点式或是两者的组合;并
(ii) 包括按照第(5)(a)款所指公告的条文而属电视节目服务的某项服务,亦包括按照该等条文而属某类别电视节目服务的某类别服务其中的某项服务;
(b) 不包括符合以下说明的服务─
(i) 只包含纯粹为在公众地方演出或展示而制作的电视节目;
(ii) 只包含完全或主要拟为接收者的营商、业务、雇佣或专业而制作的电视节目(但不包括传送至酒店房间的电视节目);
(iii) 只包含附表3所指明的服务;或
(iv) 按照第(5)(b)款所指公告的条文而不属电视节目服务的某项服务,或按照该等条文而不属某类别电视节目服务的某类别服务中的某项服务;
“解码器”(decoder) 指为使(不论单独抑或连同任何其他器具)锁码电视节目服务得以被解码而设计或改装的任何器具、器具的部件或其他电子或实体形式的部件;
“领牌服务”(licensed service) 指属牌照的标的之广播服务;
“履约保证”(performance bond) 就任何持牌人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并藉以保证该持牌人遵守其牌照条件的优先履约保证或银行担保─
(a) 由一间《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1)条所指的银行发出;
(b) 以政府为受惠人;及
(c) 符合根据第(3)款发出的通知书中适用于该持牌人的条文;
“广管局”(Broadcasting Authority) 指根据《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391章)第3条设立的广播事务管理局;
“广播服务”(broadcasting service) 指─
(a) 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
(b) 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
(c) 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或
(d) 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
“影响”、“影响力”(influence) 的涵义,与附表1第1部中该两词的定义所具有者相同;
“职能”(function) 包括权力及责任;
“锁码装置”(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locking device) 指令到获提供或将会获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人能控制该服务的取用的装置。
(2) 广管局可在宪报公告指明该局信纳─
(a) 该公告所指明的人并无在关乎某持牌人或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的有关交易中一致行动;及
(b) 该等人士彼此均无能力影响对方与该持牌人或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之间的业务往还,
而藉该公告宣布该等人士并非相联者。
(3)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或广管局(视情况所需而定)可藉书面通知,指明在第(1)款“履约保证”的定义中所述的优先履约保证或银行担保的格式及款额。
(4) 就本条例而言─
(a) 以点至点方式发送,指每项发送(在同一时间可以有多于一项发送,但每项发送均是互相独立和分开的)均是在某点与单独的另外一点之间进行的;
(b) 以点至多点方式发送,指每项发送均是在某点与另外多于一点之间进行的;
(c) 如任何电视节目属互动节目并除此以外属电视节目,则该节目并不仅因此而不属电视节目。在本段中,“互动节目”指在设计上令收看者能参与或影响其内容及呈现方式的节目。
(5)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宪报公告─
(a) 宣布该公告所指明的某项服务属电视节目服务,或宣布某类别服务属某类别电视节目服务;
(b) 宣布该公告所指明的某项服务并非电视节目服务,或宣布某类别服务并非某类别电视节目服务。
(6) 本条例中对执行职能的提述,须解释为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责任(视情况所需而定)。
(7) 就任何法团而言,如2人或多于2人享有联权共有权益,则为施行本条例,他们每人均须视为独享全部权益。
(8) 就本条例而言─
(a) 除在另有述明的情况下,附表1及4对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及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持牌人具有效力,并就该服务、牌照及持牌人而具有效力;
(b) 除在另有述明的情况下,附表1及5对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及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持牌人具有效力,并就该服务、牌照及持牌人而具有效力;
(c) 除在另有述明的情况下,附表6对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及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持牌人具有效力,并就该服务、牌照及持牌人而具有效力;
(d) 除在另有述明的情况下,附表7对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及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持牌人具有效力,并就该服务、牌照及持牌人而具有效力。
(9) 为免生疑问,现宣布─
(a) 电视节目服务包括该服务所包含的广告;
(b) 根据第(2)款作出的公告及根据第(3)款发出的通知,均不属附属法例;
(c) 根据第(5)款作出的公告属附属法例;
(d) 凡牌照所指明的条件有对电讯局长或广管局的批准的提述(或以具相同意思的用词描述),则电讯局长或广管局(视属何情况而定)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条件规限下给予该项批准;
(e) 本条例中规定向广管局或任何其他人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料或文件的条文,并不规定任何人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不能在原讼法庭民事法律程序中强迫他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作为证据的资料或文件。
(10) 第(9)(e)款不适用于律师披露其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11) 电讯局长及广管局在行使本条例赋予他们的权力时─
(a) 必须只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并在顾及有关的考虑因素后,方可根据本条例得出任何意见或发出或作出任何指示、裁定或决定;
(b) 如根据本条例得出任何意见或作出或发出任何裁定、指示或决定,必须以书面提供得出该意见或发出或作出该指示、裁定或决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原因。
(12) 如广管局信纳某项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只拟供或可供某单一屋苑接收,广管局可藉送达有关的持牌人或寻求成为持牌人的人的书面通知,宽免在“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的定义中(b)(i)段指明的规定。
(13) 在本条例中─
(a) 对“telecommunications”的提述包括对“telecommunication”的提述;
(b) 对“Telecommunications”的提述包括对“Telecommunication”的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