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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PDF标题:建筑物管理条例宪报编号:
条:16条文标题:业主权利等由法团行使等版本日期:30/06/1997

建筑物业主根据第8条成立为法团后,业主所具有的与建筑物公用部分有关的权利、权力特权职责,须由法团而非业主行使及执行;而业主所负有的与建筑物公用部分有关的法律责任,除本条例条文另有规定外,亦须针对法团而非针对业主执行;据此
        (a) 关乎建筑物公用部分的任何通知命令及其他文件,均可按注册办事处送达法团;及
        (b) 有关建筑物公用部分的任何在审裁处提起及进行的法律程序,可由法团提起及进行,或针对法团而提起及进行。 (1993年第27号第42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