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
章: | 499
| 标题: |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 宪报编号: | L.N. 70 of 1998 |
| 附表: | 1 | 条文标题: | 释义 | 版本日期: | 01/04/1998 |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第2条]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诉委员会”(Appeal Board) 指根据第19条组成的上诉委员会;
“工程项目简介”(project profile) 指就工程项目而作并符合技术备忘录规定的说明;
“工业邨”(industrial estate) 指《香港工业邨公司条例》(第209章)第2条所指的工业邨;
“文化遗产地点”(site of cultural heritage) 指《古物及古迹条例》(第53章)所界定的古物或古迹(不论该古物或古迹是一个地方、建筑物、场地或构筑物或遗迹),及古物古迹办事处识别为具有考古学、历史或古生物学价值的任何地方、建筑物、场地或构筑物或遗迹;
“内河航限”(river trade limits) 指《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所界定的内河航限;
“内河码头”(river trade terminal) 指供在内河航限水域内例行作业的船只处理或贮存货物的码头;
“中流作业”(mid-stream operations) 指停泊在浮标或已下锚停泊的船舶进行的货物操作;
“公众货物装卸区”(public cargo working area) 指《港口管理(货物装卸区)条例》(第81章)列为公众货物装卸区的范围;
“火葬场”(crematorium) 指《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所指的火葬场;
“化学废物”(chemical waste) 指属《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第354章,附属法例C)所指的化学废物的任何废物;
“主要干路”(primary distributor) 指组成市区主要网络的道路,包括有高容量的路口交汇处的道路(尽管该等道路可能是在同一层面或不同层面),该等道路并且设有隔离行人设施(如可能的话)和有限制使用(如并非完全限制使用)的临街通路和24小时禁止停车的限制;
“主席”(Chairman) 指根据第18(2)条委任的上诉委员会小组主席;
“行车隧道”(road tunnel) 指《行车隧道(政府)条例》(第368章)所指的私家隧道或公共隧道及其入口范围;
“自然保育区”(conservation area) 指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第3条拟备的草图或批准图则所显示的自然保育区;
“快速公路”(expressway) 指《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122条所指的快速公路;
“技术备忘录”(technical memorandum) 指根据第16条发出的技术备忘录;
“宗教机构”(religious institution) 指任何地方或建筑物或任何礼拜场所,而在其内忠于某信仰的会众按照宗教教义的常规举行仪式或进行祈祷,并包括在《华人庙宇条例》(第153章)第2条中的“华人庙宇”定义中的(b)段列出的华人庙宇及对有关组织的运作属必需的附属办事处泊车处及宿舍;
“具有特别科学价值的地点”(site of special scientific interest) 指渔农处识别为由于其植物、动物或地理特征而具有特别科学价值,并且是在规划署备存的具有特别科学价值的地点登记册内列明的土地或水域范围;
“法团”(corporation) 指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但不包括─
(a) 在香港成立为法团,并属公共主管当局或政府机关或政府机构的任何法人团体;
(b) 任何单一法团;
(c) 任何根据《储蓄互助社条例》(第119章)注册的储蓄互助社;或
(d) 任何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注册的法团;
“泳滩”(bathing beach) 指《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附表4指明的任何泳滩;
“重型铁路”(heavy railway) 指货运铁路或每小时每一方向的载客能力超过40000人次的客运系统的铁路;
“指定工程项目”(designated project) 指在附表2或3列明的工程项目或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根据第4(4)条而指明为指定工程项目的工程项目;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郊野公园”(country park) 指《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第2条所指的郊野公园;
“计划用途”(planned use) 指在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拟备的草图或批准图则内的建议土地用途或在政府发表的任何其他土地用途图则内的建议土地用途;
“相联系的人”(associated person) 就任何人而言,指─
(a) 该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未成年继子女;
(b) 任何法团而该人是该法团董事;
(c) 该人的雇员或合伙人;
(d) 任何信托的受托人而该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未成年继子女是该信托的受益人或酌情对象;
(e) 已同意与该人共同行事或已作出安排与该人共同行事,以取得、持有或处置任何法团股份或法团其他权益的另一人,或已同意与该人或已作出安排与该人在该法团投票中一致行事的另一人;
(f) 另一人而该人习惯于或必须按照该另一人的指示行事;
(g) 习惯于或必须按照该人的指示行事的另一人;
(h) 任何法团而该人习惯于或必须按照该法团的指示或该法团的董事的指示行事;
(i) 习惯于或必须按照该人的指示行事的法团,或任何法团而其董事习惯于或必须按照该人的指示行事;
(j) 任何法团而该人直接或间接有权单独或连同该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未成年继子女行使该法团35%或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该法团35%或以上的投票权的行使;
(k) 任何法团而该人直接或间接有权单独或连同另一人(包括任何法团而该人有权行使其35%或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其35%或以上的投票权的行使)行使该法团35%或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该法团35%或以上的投票权的行使;
(l) 任何法团而该人控制该法团董事局的组成;
(m) 如该人是一个法团─
(i) 该法团的董事;
(ii) 该法团的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
(iii) 该法团的附属公司;
(iv) 该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雇员;
(v) 该法团或该法团的附属公司的退休金计划、公积金计划或雇员股份计划;
“飞机维修与修理厂”(aircraft maintenance and repair plant) 指供飞机或飞机部件贮存、修理、清洗或上润滑油的地方、建筑物或构筑物;
“配水库”(service reservoir) 指将来自滤水厂的水贮存以输送至其他配水库供分配给某供水区域的用户的地方或构筑物;
“特别地区”(special area) 指《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所界定的特别地区;
“海岸公园”(marine park) 指《海岸公园条例》(第476章)所指的公园;
“海岸保护区”(marine reserve) 指《海岸公园条例》(第476章)所指的保护区范围;
“特殊废物”(special wastes) 包括须由中央垃圾焚化设施处理的医疗废物、动物尸体及保安废物,包括政府文件;
“海滨保护区”(coastal protection area) 指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第3条拟备的草图或批准图则所显示的海滨保护区;
“副主席”(Deputy Chairman) 指根据第18(3)条委任的上诉委员会小组副主席;
“野生动物保护区”(wild animal protection area) 指在《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附表6内指定为限制区的范围;
“现有用途”(existing uses) 指在根据第9及13条提出申请时已存在的用途;
“控制法团董事局的组成”(controls the compositio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corporation) 指能够单独或在其他人同意或赞成下委任或免任过半数董事,而在以下情况下,某人即视作具有委任或免任董事的权力─
(a) 如该人没有行使权力予以支持即没有任何人能获委任为董事;或
(b) 如任何人获委任为董事,其必然原因是他身为该人的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
“动物检疫站或隔离处”(quarantine station or segregation place for animals) 指动物被输入香港时在兽医官规定的期间被扣留作检疫的地方;
“教育机构”(education institution) 指任何机构、组织或地方,而该机构、组织或地方或在其内,在任何一天内(不论是否同时)向10人或多于10人提供幼稚园、小学、中学或专上教育或任何其他教育课程;
“船舶建造或修理场”(ship building or ship repairing yard) 指任何在其内建造、修理、更新或分拆船舶、船艇及其他帆船的地方、构筑物或建筑物;
“健康护理机构”(health care institution) 指医院、分科诊疗所及诊疗所;
“货柜支援设施”(container backup facilities) 指无须位于(但亦可位于)海傍的处理货柜所必需的设施,并包括货柜装卸场、空货柜贮存与维修站、货柜运输站和货柜车停泊处;
“鱼类养殖区”(fish culture zone) 指《海鱼养殖条例》(第353章)第2条所指的鱼类养殖区;
“屠场”(abattoir) 指惯常用作屠宰供人类食用的动物的处所或地方;
“散装化学物品贮存设施”(bulk chemical storage facility) 指为将危险性质的物料付运至运载散装化学物品的远洋轮船或以该等轮船付运该等物料而用作贮存该等物料的设施,或可用作贮存该等物料的设施,并包括有关的产品配料、鼓与瓶贮存和发送设施;
“电车轨道”(tramway) 指电车在其上经过的行车道,以及构成《电车条例》(第107章)所界定的行车道的部分或通往该界定的行车道的任何桥梁上的行车道;
“解除运作”(decommissioning) 指停止生产并拆卸现有的工业装置以便在该场地发展或重建;
“干道”(trunk road) 指连接主要人口中心区的高容量道路,而该道路并无临街通路或临街发展、隔离行人路、宽距离分层路口交汇处和24小时禁止停车的限制;
“运输车厂”(transport depot) 指供建造、修理或维修运输车辆,并供非操作中的运输车辆停泊的设施;
“署长”(Director) 指环境保护署署长;
“轻型铁路”(light railway) 指每小时每一方向的载客能力不超过40000人次的客运系统的铁路;
“对现有道路作重大扩建或改善”(major extensions or improvements to existing roads) 指对现有道路作增建、改建或路线更改而导致有技术备忘录所界定的不良环境影响者;
“实质改变”(material change) 指对指定工程项目作增建或改建而导致有技术备忘录所界定的不良环境影响者;
“缓解”(mitigation),就一项指定工程项目而言─
(a) 指对该项工程项目的不良环境影响的消除、减少或控制;
(b) 包括以取代、修复、补偿或其他方式为该影响所导致对环境的损害而作的复原;
“码头”(pier) 指任何建筑在水上和由柱墩或桥桩支撑并用作渡轮、船艇、船舶及其他船只的靠岸处的任何构筑物,包括供容纳水翼船及飞翼船的构筑物;
“避风塘”(typhoon shelter) 指《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风塘)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所指的避风塘;
“环境”(environment)─
(a) 指地球的组成部分;及
(b) 包括─
(i) 土地、水、空气及各层大气层;
(ii) 所有有机物、无机物及有生命的有机体;及
(iii) 包括第(i)或(ii)节提述的任何事物在内的相互作用自然系统;
“环境许可证”(environmental permit) 指根据第10(5)条发出的环境许可证;
“环境影响”(environmental impact),就一项指定工程项目而言,指─
(a) 该项工程项目可能在环境中导致的在场地内或场地外的改变;
(b) 该项改变对下述项目的影响─
(i) 人、植物、动物及生态系统的福祉;
(ii) 自然万物和文化遗产;
(iii) 具有历史价值或考古价值的构筑物、场地或其他事物;
(c) 由为该项工程项目而进行的活动所引起的对(b)段提述的任何的事物的场地内或场地外的影响;
(d) 环境可能对该项工程项目导致的改变,
不论该项改变或影响是否在该工程项目的场地之内或之外发生;
“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tudy brief) 指根据第5(7)(a)条发出的研究概要;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指根据第6条拟备的报告;
“铁路车厂”(railway depot) 指任何供贮存、维修或修理轻型铁路列车、重型铁路列车或用作路轨维修的设备的设施,包括为运作目的而使用转轨设施的范围;
“铁路调车场”(railway marshalling yard) 指铁路系统中主要作用是为运作目的而按次序将列车卡分成不同序列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