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章:

374D PDF标题: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宪报编号:
条:13条文标题: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

III

出租汽车许可证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出租汽车服务”(hire car service) 指第14(1)条指明的任何类型出租汽车服务;
“出租汽车许可证”(hire car permit) 指第14(1)条中提述的出租汽车许可证;
“出租汽车许可证持有人”(hire car permit holder) 指持有有效出租汽车许可证的人;
“申请人”(applicant) 指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申请人;
“酒店”(hotel) 具有《酒店东主条例》(158)2给予该词的涵义;
“旅游代理人”(tourist agent) 指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而其业务是全部或部分为到港人士组织及主办旅游,或向他们提供导游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