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连结往本网站或复制本网站的资料?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策是让香港法例的电子版可供所有人士免费查阅。
- 浏览本网站的人士均获准 -
(a) 下载、列印、复制和分发本网站所载的香港法例,及(b) 在教科书或其他教学材料中包括本网站所载的香港法例(采用电子或纸张形式均可)。
- 但除非属第(4)段准许的情况,否则任何人如欲售卖本网站所载的香港法例或该等法例的接达途径,均须取得律政司的批准[向律政司申请批准可使用本网站的查询连结]。
- 如仅是为了替他人复制本网站所载的香港法例的纸张复本而收取合理费用,则无须为此申请批准。
- 复制本网站所载的香港法例的人士应小心确保复本的内容准确,且属最新文本。如欲将先前从本系统复制的文本再度复制或分发,则应先到本网站查核有关资料自上次复制后是否曾被修订。
- 任何人(包括收费网站)均可连结往本网站的主页,但不得特别就提供通往本网站的链路而另行收费。
- 律政司不反对本系统被连结的网页出现于其他网站的框架内。然而,使用框架时必须小心确保不会令本系统资料内容的来源表述失实,并须清楚说明,从双语法例资料系统网站可以直接免费查阅本系统的资料。此外,如藉某程式过滤本系统的资料,必须确保本系统的网页及标志不受改动,而原文亦必须保持完整。
- 建立通往本系统内页个别成文法则的链路会牵涉一些实际和技术上的问题。如欲建立上述链路,应透过本网站所示的电邮地址联络律政司。
- 转载本网站所载的香港法例的出版物必须附有声明,谓有关摘录是"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转载自双语法例资料系统网站[www.legislation.gov.hk]"。
- 双语法例资料系统的法例文本虽由政府发布,但并无法律地位。
- 律政司对本系统的资料编备工作处理严谨,力求资料内容准确无误。
- 碍于超文本标示语言(html)的格式限制,本系统的法例文本可能出现定位点和缩排的差异,使用
必须特别留意。
- 本系统的中文简体字文本是透过一自动化联机转换程式提供,由于经转换过程得出的简体字文本未必完全准确,使用者如对某条文的简体字文本有疑问,应查核比照该条文在本系统中的中文繁体字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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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语法例资料系统与香港法例活页版或政府宪报刊登的法例文本之间有任何歧异,在法律上以印刷文本为准。因此使用
就重要事宜应考虑参照香港法例活页版或政府宪报。
版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据《版权条例》拥有本网站所载的香港法例的版权(见该条例(第528章)第183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随时撤回其就连结、下载、列印、复制和分发本网站所载的香港法例所给予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