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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及相关事宜

香 港 法 例 的 版 权

  1. 香 港 政 府 按 照《版 权 条 例》(第 528 章) 享 有 香 港 法 例 的 版 权。

复 制 批 准

  1. 任 何 人 均 可

    1. 为 非 商 业 用 途 而 下 载、列 印、复 制 和 分 发 香 港 法 例;及

    2. 在 教 科 书 或 其 他 教 学 材 料 中,转 载 香 港 法 例 (采 用 电 子 或 纸 张 形 式 均 可)。

  2. 香 港 政 府 可 随 时 撤 回 上 述 批 准。
  1. 除 属 第 1 段 准 许 的 情 况 外,任 何 人 如 欲 售 卖 香 港 法 例 或 该 等 法 例 的 接 达 途 径,均 须 取 得 香 港 政 府 的 特 别 批 准。请 以 联 络 我 们 一 文 所 列 的 方 式,联 络 律 政 司。

  2. 复 制 香 港 法 例 时,应 确 保 复 本 内 容 准 确。转 载 香 港 法 例 的 出 版 物 必 须 附 有 声 明,述 明 有 关 法 例 的 版 权 属 香 港 政 府 所 有,并 经 香 港 政 府 批 准 转 载。

超 连 结

  1. 任 何 人 均 可 连 结 往 本 网 站 的 主 页,纵 使 在 收 费 网 站 内 提 供 连 结 亦 然,但 不 得 特 别 就 提 供 通 往 本 网 站 的 链 路 而 另 行 收 费。

  2. 律 政 司 不 反 对 本 系 统 被 连 结 的 网 页 出 现 于 其 他 网 站 的 框 架 内。然 而,必 须 确 保 在 使 用 框 架 时,不 会 令 本 系 统 资 料 内 容 的 来 源 表 述 失 实,并 须 清 楚 说 明,从 本 系 统 网 站 可 以 直 接 免 费 查 阅 该 等 资 料。此 外,如 藉 某 程 式 过 滤 本 系 统 的 资 料,必 须 确 保 本 系 统 的 网 页 及 标 志 不 受 改 动,而 其 文 本 亦 必 须 保 持 完 整。

  3. 建 立 通 往 本 系 统 内 页 个 别 成 文 法 则 的 链 路,会 牵 涉 一 些 实 际 和 技 术 上 的 问 题。如 欲 建 立 上 述 链 路,请 以 联 络 我 们 一 文 所 列 的 方 式,联 络 律 政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