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般 而 言 ,法 例 多 自 刊 登 宪 报 当 日 起 实 施 (参 阅 《释 义 及 通 则 条 例》(第 1 章) 第 20 条)。然 而,把 法 例 押 后 实 施 的 做 法 也 日 见 普 遍,愈 来 愈 多 法 例 被 指 明 为 自 某 公 职 人 员 以 宪 报 公 告 指 定 的 日 期 起 实 施。此 外,不 同 的 条 文 也 往 往 有 不 同 的 指 定 实 施 日 期 (参 阅《释 义 及 通 则 条 例》(第 1 章) 第 20 条)。因 此,要 查 阅 法 例 时,必 须 先 了 解 它 是 否 已 经 实 施。
翻 查 某 法 例 是 否 已 经 实 施 的 程 序,视 乎 所 查 阅 的 是 宪 报 第 1 号 (或 第 2 号)法 律 副 刊 还 是香 港 法 例 活 页 版 而 有 所 不 同。
刊 于 宪 报 第 1 号(或 第 2 号)法 律 副 刊 的 法 例如 刊 于 宪 报 的 法 例 载 有 押 后 生 效 的 条 文,便 需 查 阅 刊 于 宪 报 第 2 号 法 律 副 刊 的 "生 效 日 期 公 告 索 引" (生 效 日 期 公 告),以 查 知 该 法 例 是 否 已 经 实 施 (生 效)。该 索 引 每 月 仅 更 新 一 次,因 此 也 需 要 查 阅 索 引 开 首 处 注 明 的 索 引 日 期 以 后 所 刊 的 每 一 期 宪 报 第 2 号 法 律 副 刊,以 便 查 知 最 新 情 况。
此 外,由 于 每 年 的 索 引 仅 列 出 当 年 (公 历 年) 内 刊 登 的 生 效 日 期 公 告,使 用 者 除 查 阅 有 关 法 例 刊 登 当 年 的 索 引 外,也 需 要 翻 查 其 后 每 年 的 索 引。
刊 于 活 页 版 的 法 例刊 于 活 页 版 的 法 例,会 在 其 详 题 对 下 之 处 注 明 法 例 的 生 效 日 期,这 日 期 会 载 于 方 括 号 之 内。如 某 已 刊 于 活 页 版 的 法 例 尚 未 实 施,则 会 于 该 法 例 前 面 的 核 对 表 及 指 引 (粉 红 色 页) 注 明。
法 例 的 活 页 版 文 本 不 会 收 入 尚 未 生 效 的 对 主 体 法 例 所 作 的 修 订。因 为 我 们 是 藉 删 改 现 行 法 例 的 文 本 而 修 订 法 例 的,所 以 每 年 刊 印 的 法 例 大 都 是 修 订 主 体 法 例 的 修 订 法 例。于 是,往 往 有 活 页 版 刊 印 了 某 主 体 法 例 (不 论 是 否 已 经 实 施) 但 却 没 有 刊 载 尚 未 实 施 的 对 该 法 例 作 出 的 修 订 的 情 况。在 这 种 情 况 下,该 法 例 前 面 的 核 对 表 及 指 引 (粉 红 色 页) 便 会 注 明 这 点,并 注 明 刊 载 有 关 修 订 法 例 文 本 的 宪 报 期 数。
除 此 以 外,读 者 也 需 查 核 在 最 新 一 期 活 页 版 刊 印 后,当 局 还 制 定 了 什 么 法 例 或 修 订。最 新 一 期 活 页 版 的 日 期,刊于 第 1 册 开 首 处 的 总 核 对 表 及 指 引 (蓝 色 页)。这 些 蓝 色 页 显 示 个 别 法 例 文 本 切 合 某 一 日 期 ("最 后 正 确 日 期") 的 法 律 情 况。为 查 知 在 最 新 一 期 活 页 版 刊 印 后 或 在 任 何 已 刊 印 法 例 的 最 后 正 确 日 期 后,当 局 还 制 定 了 什 么 法 例 或 修 订,读 者 必 须: -
| (i) | 参 阅 刊 于 宪 报 第 1 号 法 律 副 刊 末 处 的 最 新 一 套 "尚 未 刊 于 香 港 法 例 活 页 版 的 新 条 例 及 条 例 修 订 的 索 引" (或 刊 于 宪 报 第 2 号 法 律 副 刊 末 处 的 最 新 一 套 就 附 属 法 例 的 相 类 索 引);以 及 |
| (ii) | (由 于 上 述 索 引 每 月 仅 更 新 一 次) 参 阅 在 该 索 引 开 首 处 所 示 的 索 引 日 期 之 后 刊 印 的 每 一 期 宪 报 第 1 号 (或 第 2 号) 法 律 副 刊。 |
如 发 现 有 已 经 制 定 的 法 例 或 修 订 尚 未 刊 于 活 页 版 内,则 可 依 循 上 文 所 载 的 对 刊 于 宪 报 第 1 号(或 第 2 号) 法 律 副 刊 的 法 例 所 应 采 取 的 步 骤,查 知 有 关 的 法 例 或 修 订 是 否 已 经 实 施。
简 易 指 南如 何 查 知 某 法 例 是 否 已 经 实 施
| A. | 刊 于 宪 报 的 法 例 | |||
| 1. | 查 核 生 效 日 期 条 文 ─ 通 常 为 第 1 或 2 条。 | |||
| 2. | 如 载 有 押 后 生 效 的 条 文 ─ | |||
| (a) | 首 先 查 核 法 例 刊 印 当 年 和 其 后 每 年 的 生 效 日 期 公 告 索 引 (宪 报 第 2 号 法 律 副 刊); | |||
| (b) | 然 后 查 核 上 述 最 新 一 套 索 引 开 首 处 所 载 日 期 以 后 的 每 一 期 第 2 号 法 律 副 刊,是 否 刊 有 任 何 生 效 日 期 公 告。 | |||
| B. | 刊 于 活 页 版 的 法 例 | |||
| 1. | 刊 于 活 页 版 内 的 法 例 已 经 实 施 (粉 红 色 页 另 有 注 明 者 除 外),其 生 效 日 期 刊 于 法 例 的 详 题 对 下 之 处 的 方 括 号 之 内。(如 生 效 日 期 未 见 于 该 处,则 应 根 据 粉 红 色 页 所 注 明 该 法 例 的 宪 报 期 数,依 循 上 文 A 段 的 2(a) 及 (b) 节 的 程 序,查 知 有 关 法 例 自 刊 登 宪 报 以 后,是 否 已 经 实 施。) | |||
| 2. | 未 刊 于 活 页 版 内 的 成 文 法 则 - | |||
| (a) | 首 先,须 确 定 当 局 是 否 已 制 定 了 其 他 法 例 或 修 订 | |||
| (i) | 在 粉 红 色 页 中 查 核 关 于 未 刊 于 活 页 版 内 的 修 订 的 宪 报 期 数。 | |||
| (ii) | 查 核 刊 于 宪 报 第 1 号 法 律 副 刊 末 处 的 最 新 一 套 "尚 未 刊 载 于 香 港 法 例 活 页 版 的 新 条 例 及 条 例 修 订 的 索 引" (或 刊 于 宪 报 第 2 号 法 律 副 刊 末 处 的 最 新 一 套 就 附 属 法 例 的 相 类 索 引)。 | |||
| (iii) | 查 核 在 上 文 第 (ii) 分 节 所 指 索 引 开 首 处 所 载 日 期 以 后 刊 印 的 各 期 宪 报 第 1 号( 或 第 2 号)法 律 副 刊。 | |||
| (b) | 然 后,如 发 现 有 刊 于 宪 报 第 1 号 (或 第 2 号) 法 律 副 刊 但 尚 未 刊 于 活 页 版 的 成 文 法 则,则 可 依 循 载 于 上 文 A 段 应 采 取 的 步 骤,查 知 该 成 文 法 则 是 否 已 经 实 施。 | |||
